人大代表工作职责

一、 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二、 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三、 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 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五、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人大代表的权利

一、 审议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有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查、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二、 表决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有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权。

三、 提名权:人大代表有依法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权利。

四、 选举权: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权利。

五、 质询权:人大代表有依照法规的程序,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案、询问案,并要求其予以答复的权利。

六、 罢免权:人大代表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

七、 发言表决免究权: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八、 提议案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九、 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 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人大代表的义务

一、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和实施。

二、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履行代表的职责。

三、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代表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务。

五、 代表应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六、 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代表议案和建议督办制度

一、 对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包括批评和意见)要逐件登记(包括闭会期间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 人代会闭会一个月内开好代表议案和建议交办会议。

三、 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并有专人负责,做到逐件落实责任人。

四、 代表建议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完毕。个别建议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

五、 答复件要以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正式文件行文。

六、 答复件必须分寄每一位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代表。

七、 各代表小组和区人大代表工委要认真听取代表对建议答复的反馈意见,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答复。

八、 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必须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有关机构负责检查督办。

九、 议案和建议的办理情况,由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进行审议。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一、 司法保障: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不受干预,而享有司法程序上的特殊权利。

二、 时间保障:依据法律规定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出席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必须给予时间的保障。

三、 组织保障: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采取组织措施。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代表在活动期间享受所在前段时间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各级人大机构,应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职务,不得妨碍或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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